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
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
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
在华沙正式签署。按照《协议》规定, 《协议》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生效执行。
《协议》以英文签署, 英文文本及中文译文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
| 2016 年 7 月 26 日 |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承办 | 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27 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