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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哈呼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7号)

哈呼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7号
2025-10-2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哈呼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7号)

哈尔滨洁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哈呼人社监令字〔2025〕第20号),责令你单位在此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哈呼人社监询字〔2025〕第4号)要求提供资料,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现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哈呼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7号),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本告知书,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您公告送达。您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序号17,第二阶次:“一般违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您自本告知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我局签收本告知书,逾期未到场签收视为送达。我局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园路20号410室,联系人:魏立鹏、邓兆宇,电话:0451-57370991, 0451-56889982。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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