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索引号 | 11330283665566439R/2016-10955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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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6-08-10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366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