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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0〕78号
2000-06-19
事项名称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0〕78号签发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签发日期2000-06-19文件有效期待明确
事项政策条款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政策兑现期限2000年7月1日起
实施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监督投诉申请人可在西秀区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33835639投诉或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服务咨询电话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142号西秀区政府8栋西秀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法人区政策惠企咨询1号窗口咨询电话:0851-33835694。或税务窗口咨询电话: 0851-33350269。
服务对象公民、法人
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兑现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兑现渠道 (方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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