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文机关: 其它 | 文件类别: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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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财税〔2004〕78号 |
| 发布日期: 2004-04-30 | 成文日期: 2004-04-3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