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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29号
2021-08-27
事项名称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9号签发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签发日期2021-08-27文件有效期待明确
事项政策条款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政策兑现期限2021年9月1日起
实施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红花岗区税务局监督投诉申请人可在红花岗区税务局中华路办公区纳税服务股办公室现场投诉或通过电话0851-28835147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服务咨询电话0851-28277729
服务对象个人
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兑现条件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兑现渠道 (方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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