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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的通知

津财综〔2023〕15号
2023-03-1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的通知

津财综〔 2023 〕 15 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停用部分种类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用时间和种类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停用并取消下列财政票据(停用后现行有效的我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见附件):

(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务管理收费专用收据》( 1 元、 5 元、 10 元、 40 元、 50 元、 70 元、 100 元);

(二)《天津市居住证工本费收据》( 10 元);

(三)《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收费专用收据》( 5 元);

(四)《天津市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 2 元、 3 元、 5 元);

(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手工三联);

(六)《代收罚款收据》(卷式机打三联)。

二、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相关用票单位,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对已停用的库存票据办理销毁手续。

(二)各相关用票单位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尚未使用的上述停用票据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用票单位继续使用已停用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附件:天津市财政票据目录清单( 2023 年 4 月)

202 3 年 3 月 14 日

(此件 主动公开 )

附件:

  •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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