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2024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2024年)》的通知
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2024年版)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政策内容 | 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实施部门 | 咨询电话 | 备注 |
| 1 | 市人社局 |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人社部门主要通过内部数据比对,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推动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状态。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 〔 2018 〕 107 号) | 区社保分中心 | 022 - 23030596 | 申 请人也可通过线上天津人力社保 APP 、 12333APP 、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线下社保服务大厅、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社银一体化网点、工商银行 网点等进行自助认证。 |
| 2 | 市交通运输委 | 综合运用数据共享、智能分析、档案数字化等信息化技术,形成普货车辆年审智能审批新模式,在市内六区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审 | 《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系 统 2024 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 2024 〕 160 号) | 市道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022 - 24538498 | |
| 3 | 市交通运输委 | 通过共享从业资格考试结果,实现从业资格认定“免申即享”,考试通过后,从业人员即可申领从业资格电子证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道路发展中心、市配套中心 | 022 - 24538498 | ||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022 - 24538498 | ||||||
| 4 | 天津市税务局 |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事项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9 年第 21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56726 | |
| 房产税优惠事项 | 022 - 24456229 | ||||||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 | 022 - 24456229 | ||||||
| 印花税优惠事项 | 022 - 24457609 | ||||||
| 耕地占用税优惠事项 | 022 - 24457636 | ||||||
| 车船税优惠事项 | 022 - 24456801 | ||||||
|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 | 022 - 24468069 | ||||||
| 5 | 天津市税务局 |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 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自动判别纳税人(缴费人)减征政策适用主体类型,完成减半征收,无需纳税人(缴费人)申报减税证明材料 即可享受。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事项 |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2.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 2022 〕 5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56726 | |
| 房产税优惠事项 | 022 - 24456229 | ||||||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 | 022 - 24456229 | ||||||
| 印花税优惠事项 | 022 - 24457609 | ||||||
| 资源税优惠事项 | 022 - 24457636 | ||||||
| 耕地占用税优惠事项 | 022 - 24457636 | ||||||
|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 | 022 - 24468069 | ||||||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 022 - 24468069 | ||||||
| 6 | 天津市税务局 | 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 | 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56726 | |
| 7 | 天津市税务局 |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65654 | |
| 8 | 天津市税务局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 《关 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65713 | |
| 9 | 天津市税务局 |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资源税优惠事项 | 《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4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57636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享受减免税情形除外 |
| 10 | 天津市税务局 | 纳税人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当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环境保护税优惠事项 | 《纳税服务规范》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56801 | |
| 11 | 天津市税务局 | 除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事项,依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增值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 号); 2. 《办税指南》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65644 | |
| 12 | 天津市税务局 | 对购置日 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27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65642 | |
| 13 | 天津市税务局 |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47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65642 | |
| 14 | 天津市税务局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 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0 年第 35 号 )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65642 | |
| 15 | 天津市税务局 | 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 3 万元;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元。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 |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 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65642 | |
| 16 | 天津市税务局 |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 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 减征。 | 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 | 1.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46 号) 2.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 2019 〕 48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56015 | |
| 17 | 天津市税务局 | 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56015 | |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 022 - 24468069 | ||||||
| 18 | 天津市税务局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 (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的通知》(津财综〔 2023 〕 20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56015 | |
| 19 | 天津市税务局 | 从 2021 年起,用人单位缴纳的上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执行。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 《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的通知》(津财社〔 2020 〕 41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56015 | |
| 20 | 天津市税务局 |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46 号)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4 号) |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 | 022 - 24468069 | |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 022 - 24468069 | ||||||
| 21 | 天津海关 |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 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 《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99 号) | 天津海关 | 022 - 84203510 | |
| 22 | 市医保局 | 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医疗救助对象,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在困难身份认定地参保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身份标识直接享受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和医疗救助资助,不需要申请,也不需要全额缴费再发放政策补助。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1.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国保发〔 2024 〕 2 号); 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 2021 〕 5 号) |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市教委及天津市所有高校 | 022 - 23121139 | |
| 23 | 天津市残联 | 重度残疾人(不含已纳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享受门诊、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和基本待遇倾斜支付政策。 | 重度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金发放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 2022 〕 11 号) | 市残联、市医保局 | 022 - 58951400 | |
| 24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对于简易低风险项目,局部管线接驳服务无需办理工程规划事项。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 “ 清单制 + 告知承诺制 ” 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住建政务〔 2020 〕 16 号)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022 - 63083198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25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对于原线路径不变的电力线路重建、原线改造或增容、原杆塔挂线、原线路杆塔改造、原线下保护区内立杆塔、既有电力设施(电力排管、沟槽、隧道、综合管廊等)展放线缆等情况,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服〔 2020 〕 15 号)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022 - 63083198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26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对路径长度不大于 200 米的 35 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工程,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服〔 2020 〕 15 号)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022 - 63083198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27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项目,可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 2018 〕 22 号)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022 - 63083198 | |
| 28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60 千瓦( kW ) 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 2018 〕 22 号)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022 - 63083198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29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对于我市简易低风险项目或长度在 200 米以下的供水排水接入配套工程不再办理工程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供排水接入配套工程中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水政服〔 2021 〕 1 号) |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 | 022 - 63083198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30 | 市生态环境局 | 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在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完成豁免备案并经生态环境部公告后,该产品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销售或使用较大批量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除外),其他销售、使用单位无需逐一办理豁免备案手续。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 | 《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 2018 〕 49 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022- 87671584 | |
| 31 | 市住建委 | 1000 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外)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 5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 2018 〕 22 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行政审批局 | 022- 24538412 | |
| 32 | 市城市管理委 | 160 千瓦( kW )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许可、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等审批事项,只要明确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 2018 〕 22 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892 |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466 | |||||
| 33 | 市城市管理委 | 对于新装、增容等配套服务的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长度在 200 米及以下的配套电力线性工程,不再办理核准、规划、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审批事项。涉及占掘道路、占用、破坏城市绿地,建设管理单位在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方案,并与相关设施养护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凡涉及公共安全的,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承诺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方式恢复被破道路、被占绿地后即可施工。建设项目建设期内使用临时电供电的架空电力线性工程参照执行。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关于印发〈简化中低压等级配套电力线性工程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函》(津政务函〔 2019 〕 53 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892 |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466 | |||||
| 34 | 市城市管理委 | 涉及占用城市绿地建设的通信基站,单站址建设高度不超过 45 米,占地面积不超过 10 平方米。其中基站铁塔占地面积不超过 5 平方米;配套机柜不超过 4 个,占地面积不超过 5 平方米。市内六区单站址建设高度不超过 35 米,占地面积不超过 5 平方米。其中基站铁塔占地面积不超过 2 平方米;配套机柜不超过 2 个,占地面积不超过 3 平方米(其他行政区结合本区域实际参照执行)。此类基站无需办理规划审批事项,在不影响绿地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凭通信管理部门出具的通信基站建设证明、各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通信基站站址专项规划作为建设通信基站的文件依据,无需办理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建设单位凭以上材料与绿地管理单位沟通后进场施工,绿地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 《关于优化通信基站站址建设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津政务发〔 2020 〕 25 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892 | |
| 35 | 市城市管理委 | 对路径长度不大于 200 米的 35 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工程,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化用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审批事项。涉及占掘道路、占用、破坏城市绿地,建设管理单位应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方案,并与相关设施养护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涉及公共安全的,在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且承诺以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方式恢复被破道路、被占绿地后即可施工。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关于印发〈持续优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服〔 2020 〕 15 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892 |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466 | |||||
| 36 | 市城市管理委 | 对小时总用气量小于 25 立方米且不涉及外线的项目、接入中低压燃气管线长度 200 米及以内(不含过桥)的局部接驳项目,不再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事项,建设单位与养护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即可施工。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用气报装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服〔 2020 〕 106 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892 |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466 | |||||
| 37 | 市城市管理委 | 对于我市简易低风险项目或长度在 200 米以下的供水排水接入配套工程不再办理工程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于我市简易低风险项目或供水连接水管直径不大于 30 厘米,排水连接水管直径不大于 50 厘米,长度在 200 米以下的局部管线接驳工程,不再办理项目备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提供破路方案、破绿方案、占路保护方案,确定管线的后期养护管理单位,与相关设施养护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凡涉及交通安全、迁移一般树木的,施工前需征得公安交管、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承诺不低于原设计标准恢复被占绿地后,即可施工。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供排水接入配套工程中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水政服〔 2021 〕 1 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892 | |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各级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466 | |||||
| 38 | 市城市管理委 | 明确电力工程项目涉绿相关工程费用,电力工程项目在占用城市绿地时,要提前与产权单位沟通,优化占绿方案,最大限度保护现有城市树木,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与其签订赔偿协议后方可施工。路径长度不大于 200 米的 110 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工程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规划资源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手续核定占用绿地位置并与产权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即可施工,不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树木迁移的,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实现电源送出功能的环网箱、控制箱、杆塔等电力设施永久占用绿化用地的,依据规划资源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手续核定占用绿地位置并与产权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即可施工,涉及树木迁移的,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 《深化电力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电力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工作方案》(津政服〔 2022 〕 15 号) | 各级树木、绿地养护管理部门 | 022- 24538892 | |
| 39 | 市水务局 | 征占地面积不足 1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 万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水政服〔 2019 〕 1 号) | 市水务局、各区行政审批局 | 022- 23333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