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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财规〔2023〕2号
2023-10-07

名 称 :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33XY/2023-001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财规〔2023〕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2023年10月07日

发 文 日 期 :

2023年10月07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三、《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 〔 202 2 〕 1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退役军人局

2023 年 10 月 7 日

(此件 主动公开)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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