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 2019 〕 26 号
各市(州) 人民政府, 长白山管委会, 长春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 〕 13 号) 规定,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 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 由现行的 20% 降至 16%。
(二)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 1% 的政策, 延长执行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 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 至 23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20%,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24 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一)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 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
(二)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 至 300% 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已经缴纳 2019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基于本人自愿, 可重新选择 2019 年度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 基本养老金计发暂时继续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 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三、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
以“基金统收统支、政策制度统一、规范预算管理、刚性分担机制、经办体系健全”为目标模式,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 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确保 2020 年 1 月 1 日启动实施。
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 合理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调整, 及时调整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合理安排基金征缴、财政补助等, 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 全力推进扩面征缴。落实各级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 充分挖掘参保缴费增长点, 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 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 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三) 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和省级调剂金。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的管理, 坚持用于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重点与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财政弥补缺口资金到位率、扩面征缴指标完成率等情况挂钩, 充分发挥中央调剂金和省级调剂金的效能, 缓解降费率对基金收入的影响。
(四) 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弥补基本养老金发放缺口的兜底责任, 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将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作, 统筹考虑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 适时实施收缴, 专项用于弥补基金缺口。
(五) 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监测。开展基金短期和中长期收支分析预测, 科学识别基金风险等级, 加强基金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 制定基金缺口应急处置方案, 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五、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一) 稳妥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和衔接工作。要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涉企医疗保险、涉企失业保险、涉企工伤保险暂按现行征收体制, 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切实加强信息共享, 按照先规范、后移交的原则, 确保征收工作稳妥有序衔接。
(二)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政策落实的协调性, 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 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 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不得采取任何增加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
(二) 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实施, 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要加强经办服务保障, 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地生效。要积极克服困难, 多措并举, 加大征收力度, 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三)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积极回应社会相关方特别是企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增强企业和参保职工的获得感,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