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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

【已截止】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对《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草案正文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流程,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经办服务,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效能,现就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 明确缴费年限核定人员范围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 确定缴费年限核定基本规则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核定基本规则如下:

(一) 实际缴费年限核定规定

  1. 2001 年 11 月(含当月,下同)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2. 2001 年 11 月后,跨省转移接续到外地后再转回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3. 2001 年 11 月至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在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年限。
  4. 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 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规则

  1. 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2001 年 10 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2001 年 12 月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及经相关行政部门确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2.1992 年 12 月 31 日前,原在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等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1. 跨省转移接续到本市的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4.2001 年 10 月前异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1. 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005 年 10 月前工作年限。
  2. 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
  3.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年限。

三、规范缴费年限核定具体办法

(一)实际缴费年限核定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本市医疗保障系统记录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准。其中,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由滨海新区医保局会同医保经办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后三个月内完成一次性核定,并统一导入我市医疗保障系统。

(二)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本通知所规定的核定规则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因素,通过医疗保障系统自动核定。

四、切实做好缴费年限信息核对

用人单位、街道(乡镇)或各类存档机构应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 6 个月内,通过单位网厅打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信息核对表》(附件,简称《核对表》),交由参保人员进行核对;也可指导参保人员自主通过手机APP、个人网厅、自助设备等相关渠道查询核对。

五、妥善做好缴费年限异议处理

参保人员应认真核实《核对表》记载的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对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无异议的,无需进行反馈;存在异议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等进行变更,变更后系统自动同步变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提供《核对表》,参保人员可再次进行核对。

六、优化异地缴费年限核定办法

参保人员异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需要核定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街道(乡镇)或各类存档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凭相关佐证材料到区医保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手续。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参保人员异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核定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后,录入医疗保障系统。

七、及时补足年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少于 25 年、女不少于 20 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 5 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上述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施行前,由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现行工作流程进行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录入“金保二期”信息系统。本通知施行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自 2028 年 12 月 31 日废止,有效期 5 年。

附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信息核对表

附件: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信息核对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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