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对《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已截止】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对《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背景介绍
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和起草过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是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判断依据(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2018年7月,市人社局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津人社局发〔2018〕38号,简称38号文),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管理。具体流程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持人事档案等相关资料到辖区医保局核定缴费年限;区医保局按规定核定后出具医保缴费年限核定表;参保人员凭核定表再到社保分中心由其手工录入系统,年限足够的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年限不足的通知其补足年限。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医疗保障领域事项规范化、便利化、标准化管理要求越发严格,各区医保局也希望市局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尽早实现系统办理,减轻区局和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
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办法,不断推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助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成效,我们牵头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八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关于核定范围。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纳入核定范围。
二是关于核定规则。明确参保人员在津实际缴费年限,在行业企业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缴费年限,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先行试点期间缴费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跨省转移接续到我市的外地缴费年限,军龄以及未就业随军家属配偶随军期间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是关于核定方式。明确将原线下人工核定调整为系统核定,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以系统记录为准,视同缴费年限通过数据对接方式实现实时交互,实现系统自动核定。
四是关于信息核对。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退休前6个月,向参保人员发送缴费年限核定表。参保人员核对无误的,无需进行反馈,系统自动记录确认记录缴费年限。
五是关于异议处理。对系统核定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差异情况,参保人员核定后存在异议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等进行变更,变更后系统自动同步变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是异地退休人员核定。在外省市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街道(乡镇)或各类存档机构填写相关表单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核定手续。
七是补足年限。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本市规定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
八是其他事项。本通知施行前,由辖区医保局按照现行工作流程进行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录入金宝二期信息系统。本通知施行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天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信息核对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