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金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吉财资〔2020〕87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金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吉财资〔2020〕87号)
省级各 有关 部门、 各 市(州)县 财政局:
为 贯彻落实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吉 政发〔 2020〕 4 号) 中“(十八) 适度减免租金”政策 要求,现将 中小企业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中 涉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租金减免有关工作事项通知 如下 :
一、政策适用范围。将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用于经营用房的省级各 类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以下简称 出 租单位)。
二、 出 租 房屋范围。出 租单位实际占有 、 使用的各类 经营用房,具体包括 出 租单位持有产权的业务用房、住宅用房、商业用房、门 面 房、底商 及出 租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和有关权属证明的已投入使用的各类 经营性用 房 等。
三、 承租 方 资格确认。出租单位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 20 11 〕 300 号 )进行确认,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享受 租金减免资格。
四、租金减免 起止时间。从我省 2020年1月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对承租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 经营用房的 中小企业,减免或减半征收 1至3个月的租金。原则上承租 方应 于 2020年 4月底 前完成书面递交减免申请资料,逾期 不再受理。
五 、 简化审批程序。符合规定的出租单位,减免房租事项 经主管部门核准即可(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操作上,承租 方向出租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 (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 租赁合同 等),经出租单位确认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并由出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租金减免额度,视实际情况,由出租双方协商确定。
六、优化减免方式。对未支付租金的中小企业,直接扣减减免额度,及时支付租金余额。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迟期限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对 已支付 租金的中小企业,出 租单位 将 租金 收入 已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由 出 租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进行返还; 出 租单位租金已 上 缴国库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可以在下年度租金中予以扣减或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退库手续。对于财政拨款单位,减免租金额度不影响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七、及时报送减免情况。省级 主管部门应于疫情结束后将本部门所属单位 减免租金政策 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 统计表报送省财政厅 备案 ;市县财政部门 应于疫情结束后 汇总本地区减免租金 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 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
八 、做好政策 落实 工作。省级 各主管部门 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将减免 租金 政策通知到承租 方,认真做好政策 落实 工作。
九、 本通知由 省财政厅 负责具体解释。各 市县 财政 部门 结合本 地 区实际 情况 落实 政策要求,负责 相关 减免政策的落地和监督执行。
附表: 1.省级单位 减免租金 政策执行情况 统计表
2.市县单位 减免租金 政策执行情况 汇总表
联系人: 车 征 ; 联系电话 88553923,传真: 88550578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附件1:省级适当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2:市县适当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