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征收管理的通知

2026-01-29

名 称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征收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2026-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 题 :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2026年01月29日

发 文 日 期 :

2026年01月29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征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土地收益管理,促进及时申报上缴土地收益,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主动对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于出租合同生效后 90 日内,向土地所在地规划资源部门备案,填写《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表》(附件 1 )。天津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运行后,可通过线上方式办理备案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可自行选择按年度上缴土地收益或一次性上缴租期内全部土地收益,并按照备案核定的费源信息,通过土地所在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的缴纳租金之日起 90 日内。

三、租期内发生停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书面告知土地所在地规划资源部门。因停租等原因需要办理收入退库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费等 8 项核定类非税收入退库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二、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土地所在地规划资源部门申请退库,规划资源部门按收入上缴级次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划拨建设用地的,应将出租信息及时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台账(附件 2 )(以下简称出租台账)并做好动态更新,确保土地收益征缴等信息可溯可查。原则上于 2026 年 2 月底前完成出租台账建设。

五、财政、规划资源、税务部门将加强协作,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财政部门按季度向同级规划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同步出租台账;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出租台账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备案手续;税务部门收到费源信息后督促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并上缴出租收益。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申报和缴纳,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将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六、深化政策宣传解读。规划资源、税务、财政部门要开展集中培训和现场服务,在各层级会议、活动中宣讲政策,在研究制定本部门配套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 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表

2.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台账

附件:附件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表.docx 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台账.docx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