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系统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公开表 |
| 收费项目 | 收费单位 | 主管部门 | 收费依据 | 具体内容 |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市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 《关于免征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 》(吉财税〔2020〕794号) | 一、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全省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
|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 |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 |
| 占用性质 | 占用类别 | 道路类别 |
| 一级街路 | 二级街路 |
| 营业占道
(单位:元/日∙平方米) | 商业性摊点(亭)(含集贸市场) | 1.5 | 0.9 |
| 广告、电话亭(无人值守公用电话亭除外)、书报亭 | 0.6 | 0.5 |
| 利用道路经批准开设的临时停车场 | 0.9 | 0.6 |
| 人力营运车辆占道 | 每辆车8.1元/月 |
| 非营业占道
(单位:元/日∙平方米) | 建筑(含维修、拆迁)施工 | 0.9 | 0.6 |
| 说明:1.道路类别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没确定道路类别的执行同类占道费的最低标准;2.临时停车场系指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的临时停车场、存车处;3.县级市(含县城)按上列标准60%执行,延吉市按上列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建制镇按上列标准30%执行。4.二级以下街路不收取占道费。 |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
| 道 路 类 型 |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 挖掘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 | 平方米 | 259 |
| 挖掘水泥混凝土行车路面 | 平方米 | 242 |
| 挖掘沥青灌入式行车路面 | 平方米 | 161 |
| 挖掘碎石、土路及路肩 | 平方米 | 32 |
| 挖掘高级彩色方砖人行道 | 平方米 | 105 |
| 挖掘有铺装(普通)人行道 | 平方米 | 65 |
| 挖掘边石、界石、街渠 | 延米 | 32 |
| 履带车损坏路面 | 平方米 | 16 |
| 建筑施工损坏路面 | 平方米 | 28 |
| 顶管穿越道路 | 延米 | 16 |
| 注:1.建筑施工损坏路面系指建筑重车及施工占用道路造成的路面变形、破损等。2.挖掘道路面积小于20平方米时,复原费按照实际预算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