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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四财税〔2021〕109号
2021-04-06
四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四财税〔2021〕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和截止日期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号)

四平市财政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吉财税〔2021〕16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按照“十三五”期间既定政策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照《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7〕5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截止日期按照财政部明确后的截止日期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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