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吉财税〔2021〕169号
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吉 财税〔 20 21 〕 1 6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 〕 72 号) 》,经省政府批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继续按照“十三五”期间既定政策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照《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 2017 〕 549 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截止日期按照财政部明确后的截止日期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