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京政发 〔1981〕 117号
- [发布日期] 1981-09-09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具体征、减、免税事项,由市税务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一九八一年九月九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12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工业企业自销产品迅速增加,有些企业自销产品在产品总额中已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不仅使商品流通渠道、工商收入分配等方面发生了变化,而且在税收负担上出现了工业自销轻于商业经销的情况,使国家减少了税收。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业企业设立门市部(包括展销、试销等各种门市部)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除了在拨交门市部时征收工业环节的工商税以外,门市部销售后,还应当同商业企业一样,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二、工业企业不设立门市部自销的产品,除征收工业环节的工商税以外,还应当视同商业零售征收一道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以防止任意降价销售,冲击商业经营,减少国家税收。
三、工业企业自行销售按照规定减征或免征工业环节工商税的产品(包括经过鉴定确认批准试销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一道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这样执行,如果有的自销产品出现亏损或者无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四、工业企业按规定自销的产品,不论是否设立自销门市部,其自销产品所实现的利润,均应如数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并按国家规定计提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其余部分应上交财政。
五、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税的规定,从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