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533P/2022-01044 |
|---|---|
| 分 类: | 税政关税;公告 |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财政厅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29日 |
| 标 题: |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吉财公告〔2022〕14号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4月26日 |
| 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533P/2022-01044 | 分 类: | 税政关税;公告 |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29日 |
| 标 题: |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 发文字号: | 吉财公告〔2022〕14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4月26日 |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现将吉林省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期,由按年核准改为按季核准。
二、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三、2022年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比照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减免。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纳税款或申请退还。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