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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财政部关于编报 2023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财资〔 2023 〕 130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 2023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辽财资〔 2024 〕 10 号),开展 2023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制定《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编报 2023 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1. 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的编制范围、编报内容等均按照财资〔 2023 〕 130 号文件执行。
  2.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组织编制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组织编制工作。
  3. 请市机关事务局和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务必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报表汇总表、填报说明及分析报告。

文件链接: 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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