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2号
2009-03-27
  1. [发文字号] 财税 〔2009〕 42号
  2. [发文机构] ---- 财政部
  3. [发布日期] 2009-03-27
  4. [有效性] 现行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09年3月27日 财税[20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体制改革,推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