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索引号: | 11320724MB1807543H/2016-00117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税务,公告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8-12 |
| 文号: | 2016年第54号 | 关键字: | |
| 内容概述: |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
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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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8 月 19 日 |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 办公厅 2016 年 8 月 23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