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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1〕105号
2012-01-16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603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成文日期: 2011年12月07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1〕105号发布日期: 2012年01月16日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1〕105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文件下载:

2012-1-16桂财税〔2011〕105号转发 关于“十二五”期间中~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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