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名称
索引号
A05220090043
文号
财关税[2009]28号
发文时间
2009年05月06日
发文机构
关税司
主题
法规规划
体裁
通知
备注
关于延长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特案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由 2009 年 6 月 30 日 延长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 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 50% 的船舶),在 2009 年 7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 155 号)及原交通部 2007 年第 18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二、享受税收优惠各类进口船舶的船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7]47 号)的有关规定。
三、进口单位可在 2009 年 9 月 1 日 、 2010 年 3 月 1 日 、 2010 年 9 月 1 日 和 2011 年 3 月 1 日前 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由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