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6〕8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6-11-10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60015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关税〔2016〕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