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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暂行)

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暂行)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438号
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暂行)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438号 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暂行) 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438号
为掌握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分布状况和实施城近郊区危旧房改造计划,以利加快首都城市建设,适当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局)制定北京市城近郊区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 1 、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建标 [1999]277 号) 2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试行技术规范》 3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城镇房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京房修字 [1994] 第 495 号) 4 、北京市房地局印发的《北京市城镇住宅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京房地修字 [1999] 第 930 号) 二、区域确认标准: 1 、危旧房屋占地面积 2 公顷以上; 2 、房屋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3 、居民户数不少于 250 户,居住人口在 900 人左右; 4 、四类、五类房屋即严重破损房、危险房屋建筑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 30 %以上,或三类、四类、五类房屋建筑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 70"% 以上。 三、确认程序: 1 、房管所依据本危旧房屋改造区域确认标准,在对本地区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需进行危旧房改造区域建议。 2 、区房地局在各房管所初步建议的基础上,参照规划、文物保护等部门要求,进行分析、平衡,分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等原则进行核准。 3 、各区房地局核准的危旧房改造区域,报市局进行确认汇总,批复后生效。 4 、对在未列入危旧房改造区域,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如享受房屋危改优惠政策,应由立项法人向市局申报确认。经市局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本确认标准,到现场鉴定,做出分析报告。对符合标准的,由市局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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