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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2000-10-12

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0〕10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10-12

废止失效日期:2025-1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第10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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