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行政检查公示

行政检查公示

行政检查公示

行政检查公示

行政检查主体荆门市财政局
行政检查事项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主席令4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通过)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状况和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具备的监管条件确定。 《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资规〔2024〕1号) 第四十三条 市、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开展监督检查。市、州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子以公开,同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二)办理备案情况; (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对本条第一款进行检查,必要时,市、州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行政检查频次市、州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和次数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通知安排。
行政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专项检查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通知安排。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