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113号
2016-11-04

名称
索引号
A04220160068
文号
财税[2016]113号
发文时间
2016年11月04日
发文机构
税政司
主题
法规规划
体裁
通知
备注

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 1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 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7%。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11 月 4 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xlsx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