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名称
索引号
A04220160068
文号
财税[2016]113号
发文时间
2016年11月04日
发文机构
税政司
主题
法规规划
体裁
通知
备注
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 1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 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7%。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11 月 4 日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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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