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
|---|---|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 【发布日期】 2002-06-27 | 【实施日期】 2002-07-01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地方税务机关”。
二、第五条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
三、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四、第十二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