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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2002-06-2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2-06-27【实施日期】 2002-07-01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地方税务机关”。

二、第五条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

三、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四、第十二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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