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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耕地开垦费进行征收

对耕地开垦费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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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耕地开垦费进行征收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1111000077950327643110412009000事项类型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所属机构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行使层级区级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征收种类其他
征收结果名称征收耕地开垦费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审查与决定
决定
颁证与送达
发证
结果名称
征收耕地开垦费
送达方式:其他: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 必要性数量要求介质要求表格及 样表下载其他要求
项目立项批复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耕地勘测资料
(一)耕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并提供电子版【展开】
(二)勘测定界图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说明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政办发[2002]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根据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区县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时,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由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基本程序为,由缴纳义务人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市财政部门反馈的收款凭据复印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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