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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2016-11-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

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 A 级、 B 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 C 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 2016 年 5 月 1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 年 4 月 30 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本公告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11 月 17 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办公厅 2016 年 11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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