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附件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
| 2016 年 12 月 1 日 |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 办公厅 2016 年 12 月 1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