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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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021407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伪造、涂改的预售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 | 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3条】【第2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53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法收缴伪造、涂改的预售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