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对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展开]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11110000000021135M2110214078000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机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市级统建系统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对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罚款
处罚的幅度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缴伪造、涂改的预售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罚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办理步骤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3条】【第2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53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法收缴伪造、涂改的预售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展开】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