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
|---|---|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4-03-25 | 【实施日期】 2004-03-25 |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
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