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2004-03-2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3-25【实施日期】 2004-03-25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
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