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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等十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会协〔2009〕83号
2009-12-30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等十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会协[2009] 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针对国际审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我国审计实务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我会正在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共涉及 38 个审计准则项目,其中,2009 年 12 月 11 日,我会已发布第一批九项审计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将第二批十项审计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予以印发,分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 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 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 书面声明(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 比较数据(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 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 2010 年 2 月 3 日前 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专业标准部 陈龙伟

电 话: 010-88250206

传 真: 010-88250066

电子邮件: standards@cicp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邮编 100039

附件: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征求意见稿)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征求意见稿)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 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征求意见稿)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 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征求意见稿)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 书面声明(征求意见稿)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
  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征求意见稿)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 比较数据(征求意见稿)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 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征求意见稿)
  11.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十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 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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