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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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16 〕 70 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 根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改制并更名,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自 2019 年 4 月 14 日、 2020 年 8 月 7 日起,可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16 〕 70 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