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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2004-09-07

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6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4-09-07

废止失效日期:2024-01-2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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