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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2004-12-14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569907信息分类:增值税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生成日期:2004-12-14 16:20:07
文 号:财税〔2004〕197号是否有效:
名 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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