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569907 | 信息分类: | 增值税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生成日期: | 2004-12-14 16:20:07 |
| 文 号: | 财税〔2004〕197号 | 是否有效: | 否 |
| 名 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