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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三明市三元区财政局 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三元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三元区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6-01-23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三明市三元区财政局 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三元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三元区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三元区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三明市三元区财政局、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三明市三元区发展和改革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三元区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调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三明市三元区财政局

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三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元区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调整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提高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三元区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进行调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背景

2013年市区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来,市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税收风险防范能力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有了明显的提升,房产交易秩序更加规范,纳税人满意度不断提高。近年来,随着市区“南拓北扩”政策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但新增楼盘尚未维护评估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同时,受经济下行和网络电商发展的叠加影响,三元区存量商业店面和车位价格下降明显,评估基准价已较大程度偏离市场实际。因此,需及时对三元区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进行调整更新。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4号);

(六)《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12〕72号);

(七)《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区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3〕101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在三明市区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税公告〔2018〕2号)。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原则

1.合法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合法有效,数据指标合法真实。

2.公平原则。严格按规范和标准确定评估技术路线,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3.效率原则。通过计算机批量评估,实现信息自动比对、计税价格自动核定、税费自动计算的功能,有效缩短办税时间,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存量房交易评估价格系统数据调整更新,建立更加完善的覆盖三元区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推进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原则,减少纳税争议、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完善房产、土地税源数据库,为房地产税税制改革做好数据和技术准备,助力三元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调整范围

调整更新三元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赠予、继承、投资、交换、更名等形式;此存量房包括住宅(成套)、自建房、储藏间、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车位等。

(四)调整方法

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调整根据公开招投标中标企业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调整更新。

四、其他事项

(一)新增楼盘

新增楼盘原则上按增量房平均单价乘以90%后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及时维护。

(二)基准价格确认或调整

三元区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基准价格在执行周期内按年由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三明市三元区财政局、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三明市三元区发展和改革局等五部门联合进行确认或调整。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梅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列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梅政办〔2020〕73号)、《三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三元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元政办〔2020〕82号)不再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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