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566324 | 信息分类: | 增值税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生成日期: | 2005-05-23 11:53:24 |
| 文 号: | 财税〔2005〕87号 | 是否有效: | 否 |
| 名 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