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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2005-05-23
发文机关: 其它文件类别: 通知
标 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2005〕87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成文日期: 2005-05-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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