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20724MB1807543H/2017-00059 | 信息分类: |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通知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7-08-29 |
| 文号: | 税总办发〔2017〕53号 | 关键字: | |
| 内容概述: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税总办发〔201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精… |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 件
税总办发〔 2017 〕 5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 号) 的精神,提高 税务部门与海关部门信息传递效率,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核查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联合海关总署共同开展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增加了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核查系统开展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工作。
二、系统功能启用后的变化:
(一)将收发函的传递方式由邮寄调整为通过核查系统实现;
(二)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发函时限由 15 日调整为 7 个工作日;
(三)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时,需提供海关缴款书、其他资料和与原件一致的电子影像资料,不再需要提供海关缴款书复印件;
(四)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核查系统向重号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如需要可通过核查系统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函,进行核查;
(五)税务机关在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核查时,可通过审核企业外汇付汇信息、进口合同信息等资料对企业 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详见附件 1 )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海关缴款书核查实施细则。
四、 税务机关应使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2 )向纳税人传递 海关缴款书 稽核结果信息。
五、除上述要求外,海关缴款书核查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 2013 〕 76 号)执行。
六、在新功能正式启用后,未完结的核查工作仍按原有纸质方式回函。新的核查工作任务,应通过核查系统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原有模式进行特别处理,并对未使用核查系统开展核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做出文字说明存档备查。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与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名称的一致性管理,保证海关缴款书 稽核和 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本通知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 2013 〕 76 号)第一条第三款中有关税务机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的时限规定以及关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核查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
(试行)》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
| 2017 年 4 月 21 日 |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
| 抄送:海关总署办公厅。 |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 办公厅 2017 年 4 月 2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