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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676号
2017-03-0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三十一、删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均删去其中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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