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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03-0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索引号:113708290043336030/2019-09211发布机构:嘉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组配分类:招投标
成文日期:2019-09-23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 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三十四

(略)

三十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删去第七十八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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