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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综〔2017〕312号
2017-03-27
索 引 号:002986299/201703-00107信息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综合处主题分类:非税管理
名 称: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生成日期:2017-03-27 15:03:10关 键 词:
文 号:财综〔2017〕312号浏览次数:1167 次
有效性:有效
索 引 号:002986299/201703-00107
信息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省财政厅
主题分类:非税管理
名 称: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生成日期:2017-03-27 15:03:10
关 键 词:
文 号:财综〔2017〕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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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关于 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 》(财税〔 2017〕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和调整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并及时做好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清算工作,多退少补。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按程序做好《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的核销、销毁工作,并于 2017年6月30日之前,将上述票据的核销、销毁工作情况报省财政厅综合处。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财税【2017】18号.pdf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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