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17-00596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文字号: | 金市财综〔2017〕91号 | 公开日期: | 2017-03-29 |
| 登记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金华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本级各有关单位,开发区财政局、金义都市新区财政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财政审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自2017年4月1日起,应立即停止对此次取消和免征的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二、各执收单位应在2017年4月14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财政票据缴销手续。相关项目的清欠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渠道上缴。
附件: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