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编码: | 1111010669634923413002014008001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 设定依据: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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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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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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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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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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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失业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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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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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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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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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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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政府令〔2007〕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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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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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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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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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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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
(四)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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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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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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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评发〔2024〕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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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工作。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待遇经办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设立的便民服务中心,按照本市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包括市级、区级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经办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完善风险防控规则,推进信息化建设。区级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等经办工作及日常管理监督。街道(乡镇)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失业保险待遇受理、退回等经办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况:
(一)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二)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四)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六)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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