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京财会 〔 2014 〕1485 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现将决定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8月5日
-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