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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京政发〔2024〕15号
2024-05-11
  1.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发文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24-05-11
  5. [成文日期] 2024-05-08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 〔2024〕 15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24-05-11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29期(总第857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京政发〔2024〕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规定的地价标准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二、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 本标准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1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低于本标准的补齐差额。

2021年5月12日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符合本标准。

五、 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原有征地补偿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六、 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附件: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公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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